律师访谈

利用诉前禁令制度 制止即发侵权
 
2004年8月6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日本国株式会社岛野的申请,向慈溪市搏威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和宁波力盟机械有限公司发出诉前禁令,责令搏威公司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其型号为POWER SFT-EF33系列的自行车配件;力盟公司停止许诺销售其型号为POWER SFT-EF33系列的自行车配件。据悉,这是自中国诉前禁令制度实行以来外国企业申请诉前禁令获得成功的为数极少的案例。近日,本刊记者采访了代理此案的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的董巍律师,请他介绍了中国的诉前禁令制度以及利用诉前禁令制度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经验。
记者:请您对诉前禁令制度作一个简单的介绍。
董律师: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在中国通常称之为诉前禁令。我国和其它国家在这方面的规定是相通的。诉前禁令是2001年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之後引入的民事救济措施,一旦被法院采纳,效力非常强,禁令一经作出,不许上诉,即时生效。禁令主要针对的是即发侵权,如果不采取措施立即制止侵权行为,将会给权利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记者:据了解,外国权利人在中国法院申请诉前禁令成功的不多。作为代理律师,您认为申请诉前禁令的难度在哪儿?
董律师:诉前禁令制度在中国刚刚建立,司法实践中禁令最终被采纳、执行的并不多见,而且申请成功的多为国内公司,国外权利人成功申请的案例在浙江这是第一件,全国范围内也较少见。
    诉前禁令之所以少,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法院要在诉讼之前对被控侵权人是否侵权作出初步判断,且此判定必须在收到申请後48小时之内作出,要在这么短的时间内作出判断,其中又涉及国外的当事人,法院一般会特别谨慎。第二,在多数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诉前禁令不是必要的。如果通过其它的民事救济方式就能够弥补当事人的损失,法院不会发出诉前禁令。诉前禁令更多的是针对即发侵权,例如,侵权产品在工厂里制造,马上要投放市场,如果不阻止,权利人的市场份额将会无法逆转地减少。第三点,担保问题。诉前禁令是对被控侵权当事人的行为强制性禁止,禁令一旦发出,在全中国范围内生效,而且一直持续到诉讼终结,所以效力非常强。这样的禁令一旦错误地作出的话,被控侵权人的损失是巨大的,所以法院要求,申请诉前禁令还需要提供足额的担保。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多数情况下法院要求外国申请人提供现金担保。对于在中国没有投资产业的外国申请人来说,提供现金担保有一定困难,特别是当侵权涉及发明专利,担保金额相对较大,外国权利人获得诉前禁令的难度要大一些。
记者:您认为本案得以成功申请有哪几方面的原因?
董律师:本案权利人是日本的一家自行车零部件生产商,拥有多项中国专利,而本案的被控侵权人涉嫌侵权的产品也较多。我们在接受权利人的委托后,考虑到诉讼的成功率和诉讼成本,首先在众多涉嫌侵权产品中作了一个选择,最终挑选出一个专利权最稳定、易于作出侵权判断的部件---安装在自行车把上的换档装置,作为诉讼主张中的侵权物。这样选择也是考虑到诉前禁令申请成功的后果,一旦执行不会使被控侵权人破产,从而避免了一些诸如工人下岗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减轻法院在作诉前禁令裁定时的压力。
    对于不可弥补的损失,我们提出的理由是,专利权人和被控侵权人都是同类产品的制造商,在市场上有非常强的竞争关系,如果侵权产品一旦安装在整车上,并且销售出去,再去拆除或者更换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而如果不更换、拆除侵权产品的话,一定会造成专利权人的市场份额的减少。由于专利权是一种有期限的权利,市场失去之后,即使後来通过诉讼得到一些赔偿,也不足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
    另外当事人有良好的背景,在中国投资很大,从资金、技术方面都对中国的自行车产业有推动作用,从建立良好的投资环境,尤其在中国加入WTO之後,对这样的外资企业起码应当享有国民待遇,这些因素也是我们希望法院予以考虑的。
    对于担保额,我们作了详细的计算。申请前,我们对被控侵权人的生产情况、利润以及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进行了调查。担保额一般是不可能低于被控侵权人可能遭受的损失的,我们现在是按侵权诉讼可能持续一年的时间提供的担保,如果诉讼时间更长,法院还可以要求权利人追加担保额,如果权利人不追加,法院可以解除禁令。50万元的担保额虽然不算高,但对于本案来讲已经足够了。因为我们在侵权诉讼中主张的赔偿金额是10万元。10万元基本上是被告就这一特定产品一年的利润。
    由于当事人在中国有投资,在现金担保方面也有一些便利。
记者:本案目前进展如何?
董律师:诉前禁令作出後,本案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十天的复议期之内没有提出复议请求,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十五日之内提出了民事诉讼,已被法院受理。这个案件所有涉及诉前禁令的法律程序都已完成,下一步将进行民事诉讼。这个诉前禁令一直要执行到诉讼的终结。此次诉前禁令的成功申请在整个过程中没有什么瑕疵,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巴黎公约》TRIPS协议的要求,严格依照专利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中外权利人一视同仁,切实保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专利权人日本国株式会社岛野对此表示非常满意。
记者:您认为本案的成功申请对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有何重要意义?
董律师:本案的成功申请是对中国的专利制度以及专利的司法保护制度非常好的诠释,是中国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力度,切实遵守TRIPS协议和《巴黎公约》,给予外国权利人国民待遇的实例。恶性的专利侵权行为,不仅会对中国引进外资和外贸造成不利的影响,也严重损害了中国企业的国际声誉。及时制止专利侵权行为,符合中国整体民族产业的利益,有助于中国国际声誉的提高,会对中国民族工业正常、有序和长远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自2001年《专利法》实施以来,中国各地法院已执行了一批针对专利侵权的诉前禁令,然而,范围大多限于国内当事人之间的专利侵权案件。原因在于涉外专利纠纷案件多涉及比较敏感的问题,涉外侵权案件中的被告通常是国内较大企业,地方的纳税大户,他们在诉讼中常常以民族工业代表的名义影响舆论,法院因此面临巨大的社会压力,对发布诉前禁令这种效力较强且持续时间较长的法律措施采取十分谨慎的态度。
    现在,宁波中级人民法院顶住巨大的社会压力,根据外国专利权人的申请对国内企业发布禁令,公正并且有效地维护了国外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这毫无疑问对我国专利保护是一个良好的促进,对增强国外企业对中国专利制度的信心也起到积极的作用。
记者:您对权利人有什么建议吗?
董律师:这起诉前禁令的成功申请过程中有许多地方值得外国权利人借鉴。通过本案,外国权利人可以了解到什么样的案子可以成功申请到诉前禁令。
    诉前禁令制度已经有了一个好的开端,对知识产权保护有很大的推动作用。但是,要提醒权利人的是,和其他建立了诉前禁令的国家一样,由于诉前禁令的效力强,影响大,所以诉前禁令在中国也只是正常的民事诉讼的一个补充,发出禁令的数量不可能太多,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政策指导下,各级法院在实行起来审查尺度还是非常严格的。
 
 
(木易)